杭州海兴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发布日期:2022-05-12 22:05 来源:未知 阅读: 次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以下简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结合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我们对公司2021年12月31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评价。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其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由于内部控制存在的固有局限性,故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4.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6.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对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披露是否与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披露一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
1.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杭州海兴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恒力达科技有限公司、宁波甬利仪表科技有限公司、南京海兴电网技术有限公司、海兴科技(印尼)有限公司、ELETRA电力股份有限公司、HEXING ELECTRICAL SA(PIY)LTD。
公司治理结构、组织架构、发展战略、社会责任、企业文化、子公司管理、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销售业务、采购业务、资金活动、资产管理、财务报告、工程项目、研究与开发、综合管理、关联交易、全面预算、合同与法务管理、内部信息传递、信息系统、安全环保、质量管理、生产管理等。
5.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是否存在重大遗漏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及本公司各项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
公司在自我评价过程中,注意到公司在个别流程上还存在一般缺陷,但未对财务报告产生重大直接影响。针对本报告期内发现的一般缺陷,公司落实了相应的整改措施,包括进一步修订与完善相关制度和流程,进一步加强内控执行力度,进行整改。
1.4. 经过上述整改,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是否存在未完成整改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1.5. 经过上述整改,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是否存在未完成整改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要缺陷
公司在自我评价过程中,注意到公司在个别流程上还存在一般缺陷,但未对公司财产造成重大直接损失和重大负面影响。针对本报告期内发现的一般缺陷,公司落实了相应的整改措施,包括进一步修订与完善相关制度和流程,进一步加强内控执行力度,进行整改。
2.4. 经过上述整改,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是否发现未完成整改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2.5. 经过上述整改,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是否发现未完成整改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要缺陷
报告期内,公司建立并完善了了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并得以有效执行,达到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 2022年,公司将结合战略发展规划及业务发展要求,持续加强内控体系建设,优化内部控制流程,规范内控制度执行,强化内部控制监督检查,提升内部控制管理水平,帮助公司有效防范各类风险,为公司高效、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 本次日常关联交易为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行为,以市场公允价格为定价标准,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不会因本次关联交易形成对关联方的依赖。
经杭州海兴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预计的议案》。关联董事周良璋先生、李小青女士、周君鹤先生均回避了该议案的表决,其他全体董事一致审议通过该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日常关联交易额度预计的议案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莫干山路1418-35号1幢301室(上城科技工业基地)
经营范围:服务:物联网技术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数据处理服务;网络技术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物联网应用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物联网设备制造;集成电路制造;通信设备制造;软件销售;集成电路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仪器仪表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财务数据: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总资产2,627万元、净资产1,397.12万元、2021年实现营业收入6,631.74万元、净利润146.77万元。
经营范围:仪器仪表(水表、热能表、燃气表)及其零配件、通信终端产品、智能锁、智能烟感设备、电气消防产品的研发、制造、服务;系统集成及云服务;能效传感器的研发、制造;系统软件技术开发服务;净水设备、污水处理设备、水利水电设备的研发、制造、维修与安装;自营或代理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除外。(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财务数据: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总资产3,124万元、净资产2,567万元、2021年实现营业收入1,618万元、净利润82万元;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莫干山路1418-35号1幢505室(上城科技工业基地)
经营范围: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成果转让:电源技术、新能源技术、电力设备、节能产品、储能设备;销售:新能源设备、电源设备、储能设备、电气设备、电子产品;服务:合同能源管理;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经营的项目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生产:逆变器、电源设备、电子设备、电气装置、储能设备及系统(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财务数据:截止2021年12月31日,公司总资产2,169万元、-137万元、2021年实现营业收入3,627万元、净利润-486万元;
经营范围:光伏设备、分布式能源、微电网及其系统的研发、制造、加工、批发、零售;储能控制技术、新能源技术的研发、咨询和服务;光伏发电项目的开发、建设和维护;电力工程设计、施工和维护;电子产品、机电产品、机械设备、通讯器材、五金交电、塑料配件的批发、零售;自营或代理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除外。
财务数据:截止2021年12月31日,公司总资产4,057.70万元、净资产4,170.8万元、2021年实现营业收入294.73万元、净利润125.82万元;
上述关联方均依法持续经营,其经济效益和财务状况正常,与本公司交易均能正常结算,不存在履约能力障碍。
公司与上述关联方进行的各项采购、销售、租赁等关联交易,均依照市场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以市场价格协商确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公司与上述关联方的合作系公司正常业务发展的需要,交易价格依照市场情况公平、合理确定,结算时间和方式按照公司统一政策执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项交易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产生影响,对关联方不会形成依赖。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安永华明”),于1992年9月成立,2012年8月完成本土化转制,从一家中外合作的有限责任制事务所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制事务所。安永华明总部设在北京,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截至2021年末拥有合伙人203人,首席合伙人为毛鞍宁先生。安永华明一直以来注重人才培养,截至2021年末拥有执业注册会计师1604人,其中拥有证券相关业务服务经验的执业注册会计师超过1300人, 注册会计师中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超过400人。
安永华明2020年度业务总收入人民币47.6亿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人民币45.89亿元(含证券业务收入人民币21.46亿元)。 2020年度A股上市公司年报审计客户共计100家,收费总额人民币8.24亿元。这些上市公司主要行业涉及制造业、金融业、批发和零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业等。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45家。
安永华明具有良好的投资者保护能力,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购买职业保险,保险涵盖北京总所和全部分所。已计提的职业风险基金和已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之和超过人民币2亿元。安永华明近三年不存在任何因与执业行为相关的民事诉讼而需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安永华明及从业人员近三年没有因执业行为受到任何刑事处罚、行政处罚,以及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曾两次收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涉及从业人员十三人。前述出具警示函的决定属监督管理措施,并非行政处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该监督管理措施不影响安永华明继续承接或执行证券服务业务和其他业务。
项目合伙人及签字注册会计师顾兆峰先生,中国执业注册会计师,自2002年开始在事务所专职执业,有逾19年审计相关业务服务经验,在上市申报审计、上市公司年报审计等业务具有丰富执业经验,客户涉及制造业、生物医药、旅游、高科技行业等诸多行业。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孟冬先生,长期从事审计、财务咨询及与资本市场相关的专业服务工作,现为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会员、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资深会员,自1996年开始在事务所从事审计相关业务服务,已具有逾25年的从业经验。曾担任多家境内外上市公司审计的项目合伙人和签字会计师,具有丰富的上市审计经验,客户涉及汽车、半导体等制造业和航空、港口、地产等行业。
签字注册会计师程丹丹女士,中国执业注册会计师,自2012年开始在事务所从事审计相关业务服务,有逾9年审计相关业务服务经验,在上市申报审计、上市公司年报审计等业务具有丰富执业经验,客户涉及制造业、医疗器械、房地产等诸多行业。
述项目合伙人、质量控制复核人和签字会计师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且近三年均未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或自律监管措施。
本期财务报告审计收费人民币190万元,内部控制审计收费人民币60万元,合计人民币250万元,系按照安永华明提供审计服务所需工作人员天数和相关收费标准收取服务费用。工作人员天数根据审计服务的性质、简繁程度等确定,收费标准根据执业人员专业技能水平等分别确定。公司董事会将提请股东大会授权经营管理层根据2022年具体工作量及市场价格水平,确定2022年度审计费用。
2022年4月28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了《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安永华明具备应有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及良好的诚信状况,能够满足公司年度财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安永华明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中,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较好地完成了2021年度的审计工作,建议续聘安永华明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表及内部控制的审计机构,同意授权公司管理层与安永华明协商确定2022年度的审计费用,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安永华明具有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以及证券、期货业务资格,具备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年度财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安永华明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中,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较好地完成了2021年度的财务审计与内控审计工作。我们同意续聘安永华明担任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为公司提供2022年度财务报表及内部控制审计服务,聘期一年,同意授权公司管理层与安永华明协商确定2022年度的审计费用,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对安永华明相关情况的了解,安永华明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的资格,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并进行各项专项审计和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顺利地完成了公司各项专项审计及财务报表审计,较好地履行了合同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并与公司建立良好的业务合作关系,为保证公司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我们同意续聘安永华明为公司2022年度会计师事务所,聘期一年,并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022年4月28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续聘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聘期一年,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向相关银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488,000.00万元的综合授信额度,并授权董事长在上述额度范围以内与相关银行签署综合授信相关合同文本,有效期自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2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 在上述额度内公司为控股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不超过人民币50,000.00万元的担保,用于包括但不限于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申请开具保函、贷款、承兑、票据、外汇和金融衍生品交易等业务,有效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2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2022年4月28日,经杭州海兴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银行授信额度暨对子公司申请授信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向相关银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488,000.00万元的综合授信额度,并授权董事长在上述额度范围内与相关银行签署相关综合授信合同文本,有效期自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2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具体相关银行授信额度如下(未写明币种的默认人民币):
基于未来可能发生的变化,上述授信额度可在上述银行之间调剂使用,公司授信额度以银行实际授予的金额为准。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不超过人民币50,000.00万元的担保,用于包括但不限于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申请开具保函、贷款、承兑、票据、外汇和金融衍生品交易等业务,有效期自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2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具体如下:
基于未来可能发生的变化,上述担保额度可在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之间调剂使用,公司担保金额以被担保公司实际发生的金额为准。同时授权董事长在额度范围内审批具体的担保事宜,并与银行签署上述担保事宜项下的有关规定。
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暨在授信额度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充分考虑了公司及子公司日常经营发展的实际需要,有利于公司主营业务发展。同意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向相关银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488,000.00万元的授信额度,同意公司为控股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不超过人民币50,000.00万元的担保。
公司申请银行授信额度暨对子公司提供担保,符合公司业务及经营发展的实际需要。经审查,子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财务状况稳定,担保计划合理,风险可控;公司董事会审议和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该议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对外担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余额为101,737,900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1.87%。
杭州海兴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杭州海兴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2月10日完成了董事会换届选举的工作,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目前由8名董事组成,其中非独立董事5名,独立董事3 名。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人数,公司拟增补非独立董事一人。
2022年4月28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公司提名刘高峰先生(简历详见附件)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任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届满。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同时,公司董事会聘任刘高峰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任期三年,至本届董事会届满为止。
刘高峰,男,1979年出生,研究生学历,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现任本公司副总经理。曾任西安长岭冰箱股份有限公司设备技术员;2009年加入公司,历任公司研发工程师,产品经理,通讯终端部副经理,技术管理部经理,中东地区部总经理,制造中心总监等职务。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2年4月28日,杭州海兴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兴电力”或“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参加董事8名,实际参加董事8名,占全体董事人数的100%,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要求。本次会议通知于2022年4月18日以邮件、电话的形式向各位董事发出。本次会议由董事长周良璋先生主持。
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扣除截至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证券账户的股份余额为基数,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3.00元(含税)现金红利。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的《关于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22)。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的《关于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23)。
为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同意公司对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进行预计,预计公司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总额为194,584,900.00元。关联董事周良璋先生、李小青女士、周君鹤先生回避了该议案的表决。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的《关于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24)。
公司拟续聘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所负责公司2022年度的审计工作。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的《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25)。
根据公司的薪酬管理制度,并结合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职责、范围、重要性以及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经董事会薪酬委员会考核,2021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应付工资为:人民币696.61万元。
本次计提信用及资产减值损失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相关会计政策实施,符合会计谨慎性原则,有利于消除公司潜在经营风险,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长期利益。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的《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26)。
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400,000.00万元的自有闲置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包括但不限于结构性存款、银行理财产品、券商理财产品、信托产品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国债逆回购、债券、私募产品等风险可控的投资品种。有效期自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议案之日起至2022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上述资金额度为单日最高余额,在额度范围内可循环使用。同时,公司授权董事长在上述额度范围内行使决策权并签署实施现金管理的相关法律文件。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的《关于公司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27)。
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暨在授信额度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充分考虑了公司及子公司日常经营发展的实际需要,有利于公司主营业务发展。同意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向相关银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488,000.00万元的授信额度,同意公司为控股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不超过人民币50,000.00万元的担保。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的《关于公司申请银行授信额度暨对子公司申请授信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28)。
为规避外汇市场风险、降低汇率波动对公司正常经营的不利影响,同意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申请使用不超过30,000.00万美元(或相同价值的外汇金额)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每笔业务交易期限不超过三年。本决议有效期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并授权公司董事长根据实际情况在上述金额范围内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和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授权期限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的《关于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29)。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的《关于补选公司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31)。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的《关于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2-032)。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 本次利润分配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可参与利润分配的股数为基数,具体日期将在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中明确。
● 若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情况,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并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根据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期末可供分配利润为2,378,587,980.84元。在综合考虑公司的盈利情况、资金需求等因素的基础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截至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专用账户的股份余额为基数,向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3.00元(含税),本次公司不送红股也不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在利润分配股权登记日期前,若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利润分配的权利。
公司于2022年4月28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制定的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充分考虑了公司的发展现状、未来发展计划及现金流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议案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 号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鉴于以上,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监事会认为,公司董事会制订的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相关决策程序,充分考虑了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和未来发展计划,符合公司长期持续发展的需求,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将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利润分配预案综合考虑了公司未来发展情况和资金需求,不会对公司经营现金流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
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尚需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方可实施,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2年4月28日,杭州海兴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表决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参加监事3名,实际参加监事3名,占全体监事人数的100%,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要求。本次会议通知于2022年4月18日以邮件的形式向各位监事发出。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丁建华先生主持。
监事会认为,公司董事会制订的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相关决策程序,充分考虑了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和未来发展计划,符合公司长期持续发展的需求,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将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本次计提信用及资产减值损失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计提信用及资产减值损失的决策程序合法合规,计提后能更加真实、准确地反映公司资产、财务状况,同意本次计提减值损失的事项。
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不影响公司正常运营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可以提高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为公司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40亿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